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35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告:尚义县巨佳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七甲乡七甲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大青沟镇六号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
法定代表人:乔龙。
被告: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协会,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尚义县巨佳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2元(已减半),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