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2970号
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34477.11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34477.1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大鹏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