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2970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34477.11元。申请人江苏邦旭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大鹏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