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3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连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露文,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黄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戚邦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广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1月6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94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79.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在39.8万元限额内,以59.7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5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以79.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34元,减半收取6517元,由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9月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予以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已予以轮候查封。
3、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走访。
6、2020年12月2日,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执行中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予以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已予以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查封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