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株洲市渌口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和本院调查多方取证,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年2023年4月27日发起第一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缴存记录;于2023年6月12日发起第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于2023年6月1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路××号××号房屋;于2023年6月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于2023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指挥平台委托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5套房产;2023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根据本院查询到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截至2023年6月25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7,438,289.78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7,438,289.7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