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2执保88号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申请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420.3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雷克塞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