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15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石梯乡。
被告安康市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汉滨区文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辉。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