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3202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第三人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新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铮、被告中软融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国、第三人银丰新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期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根据***在中软融鑫公司所从事工作内容及离职交接清单中记载的工作职责可以知悉***在中软融鑫公司从事软件分析工作,作为一个软件开发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属核心及关键岗位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故中软融鑫公司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本案中查明,***于2015年3月31日与中软融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旋即入职银丰新融公司,从***向中软融鑫公司办理的离职交接事项及银丰新融公司的简介、客户及案例足以体现出中软融鑫公司与银丰新融公司在主要客户对象、主营业务内容存在较高的一致性,故本院认为,中软融鑫公司与银丰新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在2015年4月入职银丰新融公司显属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中软融鑫公司虽在***离职后四个月方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因***在2015年4月起即已存在违约行为,鉴此,中软融鑫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就违约金一节,本院认为,如上文所述,***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应向中软融鑫公司支付违约金,***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中软融鑫公司向***支付竞业限制金额、***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在银丰新融公司工作期间,综合认定,***向中软融鑫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25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0年入职中软融鑫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担任业务分析师岗位。中软融鑫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23日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之日起24个月,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一)从双方劳动协议约定的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按月支付一定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为工作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若乙方违反本竞业限制,乙方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10倍”第十三条约定:”若乙方在非竞争期间内从事了竞争性活动(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协助他人以任何手段转移公司客户、与公司客户建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商业关系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己支付的补偿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乙方从事竞争性活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于2015年3月31日与中软融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日,***通过OA系统显示工作交接情况为:参与项目:2013212B-乌鲁木齐银行全行数据标准咨询项目(项目经理王少峰A,已验收)参与项目:2014017B-吉林银行支付指标报送系统实施项目(项目经理刘丹02,已验收)参与项目:2014088B-瑞丰银行客户风险预警系统项目(项目经理高奎,在建)参与项目:2014148B-吉林银行EAST报送系统项目(项目经理常龙辉,已验收)参与项目:2014169B-顺德农商银行数据治理项目(项目经理曹盼卫,在建)参与项目:2014217B-张家港农商全行数据标准(项目经理武国君,在建)参与项目:2014271B-昆山农商银行数据治理项目(项目经理王少峰A-在建)聘任协议未交接;2014029D-数据研发2014年研发(其他,责任100%,签订中)项目经理未变更;2014029D-数据标准2014年研发(在建)。中软融鑫公司于***离职后四个月后方按照每月1720元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17000元。2015年4月***入职银丰新融公司。 中软融鑫公司为证明与银丰新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向本院提交中软融鑫公司业务介绍、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截图及银丰新融公司简介、客户及案例。其中,银丰新融公司简介介绍银丰新融公司一直致力于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及机构提供风险内部监督以及金融监管信息报送方面的产品研发、应用开发、项目实施、系统集成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咨询等IT服务。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已经形成了分别针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各类业务条线、各类风险条线以及各类监管要求的业务管理、风险管控以及金融监督类产品及其解决方案。银丰新融公司的客户涉及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及其他。***与银丰新融公司对中软融鑫公司业务介绍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截图真实性均不认可,***与银丰新融公司认可银丰新融公司简介、客户及案例。 ***与银丰新融公司表示***于2016年9月已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在银丰新融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表示中软融鑫公司与其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显示公平。 中软融鑫公司以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违约金等为由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5241号裁决书,裁决:1、***继续履行与中软融鑫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2、***向中软融鑫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72000元;3、驳回中软融鑫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一、***继续履行与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八万二千五百六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正
书记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