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5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鑫金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847639673,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牛,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河市豫乡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07MA77KWMA4X,经营场所新疆双河市八十九团。
经营者王瑞莲,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鑫金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河市豫乡居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1)兵05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鑫金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0266元,已执行0元,未执结标的70266元,现因被执行人许来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琦
审判员 杨 航
审判员 智 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