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化县上梅街道办堂生锯木加工厂、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292号
申请人:新化县上梅街道办堂生锯木加工厂,住所地新化县上梅街道办东外社区大码头。
经营者:卿海生。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13008房。
法定代表人:罗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化县上梅街道办堂生锯木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化县上梅街道办堂生锯木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卿文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湘KN××**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
存款人民币13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3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卿文艺车牌号为湘KN××**小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曾 登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