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佳信通信暗管安装处与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黑0803执339号
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佳木斯佳信通信暗管安装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08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佳信通信暗管安装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原告佳木斯佳信通信暗管安装处工程款98964元及利息(以98964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930元及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
开户名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开户账号:62284001961963657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陈会理联系电话:6210063
本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898号邮编:15400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