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黑0803执162号
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8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17.60元及利息。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62284001961964538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宋德运联系电话:0454-8709853
本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胜利西路1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