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复兴巷**。
法定代表人:乔韧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晶,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国斌
审判员  雷 阳
审判员  崔思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