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海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海天成九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115号恒佳首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高峰,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住陕西省扶风县。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城关镇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岐,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杨,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陕西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对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与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欠款998845元,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支付申请人100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50000元,至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2、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从2021年4月1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50000元,至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质保金196800元;3、对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与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另行协商;4、在双方协议达成的当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000元(商场购物卡),用于抵扣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与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利息,对剩余利息50000元,如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能按照协议履行,则申请人自愿放弃;5、如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要求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利息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22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按照原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军辉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