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115号恒佳首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峰,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城关镇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岐,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婷,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新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国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1014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封军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