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千叶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4953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666号前卫街道办事办公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州。
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千叶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明市穿金路88,90号5-1幢6层602号房产,但因超过本案标的额,本院未作查封;被执行人***于富滇银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60737.88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人民陪审员*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