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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33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16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524808。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被告:武汉临空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财富大厦(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BRW6L。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8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