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026号
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管礼明、**,湖北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三有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