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2906号
原告:陈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座805。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