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3309号
原告: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座805。
法定代表人:张展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山,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金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座905。
法定代表人:马艳翀,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多,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之子。
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星源公司)与北京京金港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易星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易星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易星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