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5647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洪亮,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27日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的反诉,亦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青岛泽山昊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259元,因被告庭审中变更反诉请求,相应减少为25元,由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尚丰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