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445号
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武将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OCULD4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大街18号院3号楼4层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DFD87A。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故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霸州市鑫京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