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2民初1361号
原告:河北天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门佳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机场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35743550。
负责人:陶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天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45.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