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18号
申请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湘福大道以北(湖南金兴机械有限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四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王家坪社区村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 箐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