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111号
申请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湘福大道以北(湖南金兴机械有限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四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王家坪社区村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2022年6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南恒净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