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羊角塘镇王家坪社区村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鸥。
申请执行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育宾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87881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788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