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羊角塘镇王家坪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奥克斯缤纷广场**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张子轩。
申请执行人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9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8月3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长沙星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