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7857号之一
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704号园区A区融创立方众创空间015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英,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25-6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严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