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辰嘉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684号 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4号金色家园三单元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英,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东辰嘉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2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结源。 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东辰嘉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永兰州宇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