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7892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东门南路3001号天俊大厦3层3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N。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天道创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6号天安数码城天经大厦二层F3.82D-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P。
法定代表人:黄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道创智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