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125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74915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西门街环城西路2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8900750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