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镇江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7403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02号2楼ZY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XX镇XX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