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镇江**超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7403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02号2楼ZY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XX镇XX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