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7403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02号2楼ZY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XX镇XX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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