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84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瑶,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3704555,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B片N栋417房。
法定代表人:张庆庭。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03266.28元。7月15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1286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于8月5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66.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8月12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根据(2022)湘0121财保69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66.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