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长沙西楼鞋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006号
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
被申请人:长沙西楼鞋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曾文革,女。
被申请人:陈劲宇,男。
被申请人:杨小红,女。
被申请人:湖南博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与被申请人长沙西楼鞋业有限公司、***、曾文革、陈劲宇、杨小红、湖南博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西楼鞋业有限公司、***、曾文革、陈劲宇、杨小红、湖南博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6722.6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保函,以此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西楼鞋业有限公司、***、曾文革、陈劲宇、杨小红、湖南博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6722.6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向湘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文静
书 记 员 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