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600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仲维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蒋健麟,职务不详。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