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

佳力电气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0479号之一
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芳韵街33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冠剑,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蒋健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2768.5元,由原告佳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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