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81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MMQ3P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三溪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TUAT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街××号房××及位于滕州市××楼小区××号房产一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路××小区(B区)4-4-302室房产一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威尼斯庄园东区(二期)15号楼2**5层504室房产一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号楼××**××层××号等2户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威尼斯庄园东区(二期)15号楼2**5层504室房产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号楼××**××层××号××房××。 四、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街××号房××; 五、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楼小区××号房产一套; 六、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路××小区(B区)4-4-302室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