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81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MMQ3P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三溪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TUAT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鲁04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威尼斯庄园东区(二期)15号楼2**5层504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号楼××**××层××号××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街××号房××的查封;
五、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楼小区××号房××的查封;
六、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路××小区(B区)4-4-3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