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MMQ3P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三溪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TUAT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04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及(2023)鲁0481执保38号执行裁定,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1月17日,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0481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号楼XX**XX层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号楼××**××层××号××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街××号房××的查封; 五、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楼小区××号房××的查封; 六、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路××小区(B区)4-4-3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