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38号 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MMQ3P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三溪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TUAT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鲁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4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四、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五、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六、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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