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财保18号
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老哨所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186200982W。
法定代表人:吴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炳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6220。
法定代表人:贺志勇,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秀奇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