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与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财保38号
申请人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组211号。
经营者:陈为,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老哨所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游路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63202128020220000016)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