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4839号
原告:郑州利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24号4号。
法定代表人:丁三国。
委托代理人:周志超,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心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41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饶小燕。
原告郑州利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心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利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利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郑州利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