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479号之一
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沙市飞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凌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芹,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飞簇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中飞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201室-A05工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飞簇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中飞医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万秀华
审 判 员  廖浩宇
人民陪审员  孙 樱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