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479号
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沙市飞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国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凌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上海飞簇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201室A05工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审理原告湖北同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飞簇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上海疫情突发,按照上海市关于做好全市核酸筛查工作的统一部署,自2022年3月28日起上海市各辖区相继实行封控至今均未解除,封控管理期间居民必须做到足不出户。
本院认为疫情系突发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是上海每一位公民的共同责任。现诉讼活动因所涉人员需严格遵守抗疫规定而无法正常进行,故本案需中止审理,待疫情缓解,全上海封控解除,诉讼活动可以正常进行时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廖浩宇
人民陪审员 孙 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