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大道高铁南站广场东侧综合体3楼5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
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社区新屋组谭周清私宅。
法定代表人: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2022)湘138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18日、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8日、10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于2022年9月19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社区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4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涟源君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谭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