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8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楼**。
负责人:杨文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王满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都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财险洛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二)案涉保险条款中“因暴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存在冲突。1.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与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对赔付范围的约定不存在歧义和冲突,原判解释不具有合同基础,且有悖保险市场行业惯例,不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稳健运行。2.案涉保险条款是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条款涵义应从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惯例的角度理解,发动机涉水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有独立的承保范围和价值。(三)平安财险洛阳公司未承保发动机涉水险,致都公司要求平安财险洛阳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保险条款分别为: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上述两个条款将因暴雨导致的损失与因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分别约定为赔付范围和免责事由。根据一审中致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商丘市区降雨为暴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暴雨不仅可能导致车辆其他部位受损产生损失,也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进而产生损失。在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损失的情景下,车辆损失是暴雨所致还是进水所致,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案涉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原判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为暴雨造成的损失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该认定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洛阳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常若琼
审判员  申希江
二○二○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秀
书记员程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