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楼**。
负责人:杨文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王满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都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原审提交投保资料等手续齐全,不存在任何可被法律苛责的过错或者不当行为,并且已就“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对保险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也均在投保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章。二、“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与“暴雨导致的机动车直接损失”对赔付范围约定不存在歧义与冲突,原审法院的解释不具有合同基础,并且该解释有悖保险市场行业惯例,不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原审法院选择性、割裂性、片面性运用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约定,从而认为保险条款存在歧义和冲突。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六条,可以说明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不但保险事故要符合该条款(一)至(七)项约定,并且同时要求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也就是该条款不能独立的判断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结合条款(一)至(七)项约定内容是否存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特殊约定,来进行综合判断。原审法院疏忽了该条款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责任除外情形的约定。上诉人在本案保险纠纷中,适用的是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不存在能够被苛责的过错,就相关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将发动机涉水险的赔偿项目,让车损险承担是错误的。
致都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在暴雨中正常行驶时突降暴雨,此时发动机进水产生损失,即使未投保涉水险,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一、车损险保险合同虽然约定保险人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但亦约定对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暴雨天气条件下,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可能对降雨量、路面积水深度无法作出正确判新,涉水行驶并非故意。道路上的机动车在暴雨时也不可能全部停止行驶,而且驾驶员即使停车熄火,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也可能因为道路积水加深而进水,暴雨是发动机进水的首要和直接原因,应认定保险事故近因为暴雨,而非发动机进水,故保险人不能引用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二、车损险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人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即如果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是暴雨造成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综上,原审查明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致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6.8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8日,原告公司名下所有的豫C×××**号奔驰车辆在商丘市××区宇航路时,因暴雨发动机内部进水,导致车辆熄火。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后原告车辆拖至洛阳汇阳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共计16.8万元。原告名下所有的豫C×××**号奔驰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有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4878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提供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合同条款,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同时该保险条款又载明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车辆受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又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故上述两条款对赔付范围的约定存在歧义与冲突,按通常理解,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据此,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被告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应赔偿车主的损失16.8万元。关于被告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提出对案涉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法庭组织双方对鉴定的必要性进行了辩论,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该院认为被告提出的鉴定没有必要性,故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16.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来源于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拟证明本案商业险保险条款制定基础,兼顾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本案商业险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并不是由上诉人单独制定的商业条款。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拟证明中国保监会将建立车险示范条款的工作任务分配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车险条款,提高了示范条款的标准化,并且丰富和完善了车险示范条款的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拟证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具有敦促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职责。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2月4日。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2015年3月20日。拟证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已经采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不存在侵害任何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被上诉人质证意见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审庭后产生的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不应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同时该合同保险条款又载明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案车辆受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辆不可缺少的部分,依照上述保险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又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上述两条款对赔付范围的约定存在歧义与冲突,按通常理解,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据此,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应赔偿车主损失16.8万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洛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