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万卫华,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壁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0067557647X,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卫华、漯河市金壁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万卫华、漯河市金壁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万卫华、漯河市金壁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274.18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