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西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龙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龙于2020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媛
审判员韩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